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词语拼音】qǐ yè láo dòng zhēng yì xié shāng tiáo jiě guī dìng
【词语繁体】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
【词语结构】式词语
【词语字数】十二字词语
【词语解释】
本报北京12月4日讯 记者任意报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人士表示,当前我国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劳动争议易发、多发,劳动争议呈总量居高态势。发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就是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建立预防工作机制、完善调解制度、落实保障措施,建立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提升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 据介绍,《规定》分为总则、协商、调解、附则4个部分,内容包括建立企业内部劳资双方沟通协商机制,切实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建立预防在先的工作机制,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原则的作用等。详细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17 号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7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执行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劳动者认为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 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向企业提出其他合理诉求。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转达,并向劳动者反馈情况。 第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第六条 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网络解释】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是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7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11月30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调解协议劳动争议劳动调解调解协议书劳动协调师劳动协调员合营企业协议劳动争议行为和解协议商业企业锁定协议劳资协定就业协议企业科协企业异议企业规模商标争议解构企业企业调查议协协调运动运动协调协议商业会议商务协议书企业招商工商企业企业定制商贸企业商办企业协规企业商铺企业商刊企业定价议劳商业规划自动协商就业协议书规定和建议商企动力劳动定额商业战争商业竞争劳动定员劳动鉴定规定动作企业活动企业动态企业动力争议专业劳动农业劳动工业劳动劳动就业商业调查企业竞争学劳动者法规协解调协规争协调地址解析协议商业定位调议解劳电子商务协议政治协商会议商标许可协议协定协商商标互惠协议议定商议商业企划书企业商标权竞业禁止协议协议书协议栈规定定规企业对企业协议通移动商业商业动画企业战略规划商业活动规模以上企业企业发展规划企业规章制度企业资源规划劳动力商品企业调解解调动成长企业企业自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