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互惠协议
【词语拼音】shāng biāo hù huì xié yì
【词语繁体】商標互惠協議
【词语结构】式词语
【词语字数】六字词语
【网络解释】
是指:两个国家之间按平等互利原则签订的、相互接受对方国家国民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协议。 我国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曾规定,外国商标在我国申请注册,要求申请人所属国必须同我国订有商标互惠协议。目前,同我国订有互惠协议的国家有英国、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国、瑞士、瑞典、芬兰、挪威、希腊、丹麦、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法国、西班牙、奥地利、新西兰、澳大利亚、伊朗、阿根廷、加拿大、罗马尼亚,美国,波兰,日本、巴基斯坦、列支敦士登,泰国等3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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