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条约
【词语拼音】běi jīng tiáo yuē
【词语繁体】北京條約
【词语结构】ABCD式词语
【词语字数】四字词语
【词语解释】
英、法、俄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关于结束第二次鸦片战争的不平等条约。1860年10月在北京签订。主要内容为:增开天津为通商口岸;割九龙司地方一区给英国;给英、法两国的赔款各增至八百万两。11月,沙俄也强迫清政府订立《北京条约》。规定:开放喀什噶尔(今喀什市)为商埠;割取乌苏里江以东约40万平方千米的中国领土。
【网络解释】
《北京条约》,包括《中英北京条约》《中法北京条约》《中俄北京条约》,是1860年清朝政府于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在北京分别与不列颠(英)帝国、法国、俄罗斯帝国(沙俄)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清政府委任钦差大臣奕䜣作为谈判及签约代表。签约地点在北京礼部衙门,今天安门广场东南角。另外,1887年与葡萄牙签定的《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亦称《中葡北京条约》。三个条约约文现存于中国台湾,保存于台北故宫博物院。该条约的签订进一步加深了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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