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三法
【词语拼音】liù sān fǎ
【词语繁体】六三法
【词语结构】ABC式词语
【词语字数】三字词语
【词语解释】
目录1 前言2 内容3 经过4 关键字5 出处 前言日本占领台之初,一切行政、立法、司法,皆由日本军事当局总揽,总督一人身兼,发布的「军令」是基本法源。这种典型的「军政时期」,维持了9个月的过渡期。由于考虑台湾与日本的语言文化、风俗习惯、社会条件差异,对台湾的统治应采渐进的方针,宜制定特别法制。因此,日本据台第二年,1896年3月30日,将议会立法权委诸台湾总督,世称「六三法」,是日本开始在台湾殖民统治的根本大法,也是一切恶法的由来。日本驻台总督掌握行政、司法等大权于一身。 内容第1条:台湾总督于管辖范围内,得公布法律效力之命令。第2条:前条之命令,由台湾总督府评议会议决,经拓务大臣奏请赦裁。第3条:临时紧急事故,台湾总督得不经前条之手续,而公布第一条之命令。第4条:依照前条所公布之命令,公布后仍应立即奏请赦裁,并呈报台湾总督府评议会。第5条:现行法律或将来发布之法律,其全部或一部施行于台湾者,已赦令定之。第6条:本法律自施行之日起,经三年失其效力。 经过六三法在性质上属于委任立法。由于草案讨论期间,日本朝野有人认为,将议会立法权委诸总督实系违宪;但又考虑台湾的特殊性,基于日本殖民政策的需要,于是折衷而行,认为此法有其暂时必要性,随父以第6条之3年有效期限加以限制。然而,1899年的3年有效期限一到,又延长3年;第二次延长的时限(1902年)一到,仍欲罢不能,又再延长3年;1905年的第三次延长时限一到,因逢日俄战争方面,将有效期限至和平后翌年末日;直到1906年底,日本政府又向国会提出六三法延期之议,最后仍经贵族院和众议院将有效期限改为5年通过,不过以第31号法律(世称三一法通过),六三法名称虽然消失,其实只是换汤不换药,其内容与性质并无太大转变,民间仍习惯以六三法称之。三一法订定时仍负有5年有效期限,可是仍然一延再延。 关键字中文关键字:日俄战争英文关键字:Russo-Japanese War 出处李筱峰/着。台湾史100件大事(上),1999年,页103~104。玉山社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六六法六法六三三三六兵法三十六计六观法六受法六坚法六法论六六讨论法六垢法六忍法六慧法六何法六法戒六法师三六九六个三三十六三法佳尔三三六四六法海佛法六名六大法性禅定六法国画六法六法全书六道仙法六种法师六合八法谢赫六法刻印六法伤寒六法薛氏六法六妙法门法华六瑞法律六进六五普法三姑六婆三十六苑三十六郡三韬六略三界六道三十六体三十六鬼三部六病三对六面三街六巷三十六峰三不拗六三十六风三仙六魔唐三十六六三政变六街三陌三六侵分三十六荡三衰六旺三十六丁五二六三三六九等三书六礼三十六策三茶六礼三十六对六经三史三亲六戚三媒六证三棘六异三十六鳞三十六界三十六峯六三监狱三刀六洞三十六度三十六国三班六房三头六证六问三推万三九六三十六黄三明六通六朝三杰三八六旅六月十三三十六书三细六粗三头六臂三吹六少三笔六诗三途六道三头六面三茶六饭三十六天三真六草三十六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