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德尔
【词语拼音】lán dé ěr
【词语繁体】蘭德爾
【词语结构】ABC式词语
【词语字数】三字词语
【词语解释】
兰德尔(1826~1906)出生于美国纽罕布夏州的纽波顿(New Boston, N.H.),是位美国法学教育家。一八七零年到一八九五年间,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他首创采个案为例以讲授法律的方法。
兰德尔于一八五一年到一八五四年间在哈佛大学攻读法律学,并且在纽约市开法律事务所,担任执事律师以迄一八七零年。该年他应聘回母校哈佛大学,担任法学院教授职,后来又接掌该学院的院长职务。美国的法律教育在当时仍属业余性质的,获颁法律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既毋需经过严格考试,亦无明确规定的要求。兰德尔把法律教育提升到大学的水平,并严格规定必须学习一系列的必修学科,并且通过考试方得毕业。后来他创立个案(案例)教学法(the case method),要学生阅读,并讨论原始的法庭判例,藉此方式教学生从中自行找出法学原理来。
兰德尔在一八七一年所着〔契约法之判例选集〕(Selection of Cases on the Law of Contracts)乙书,就是第一本案例教学法的教科书。其后多数案例专书,是由詹姆士·巴拉·安姆斯(James Barr Ames)编辑的。安姆斯从一八七三年起应聘到哈佛大学法学院任教,后来他接续兰德尔担任法学院院长。如今案例教学法已普遍为美国境内法律学校所采用。兰德尔一九零六年六月逝世于美国麻萨诸塞州剑桥(Cambridge, Mass.),享寿八十岁。
--作者:林万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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