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
【词语拼音】guó jiā péi cháng fǎ
【词语繁体】國家賠償法
【词语结构】式词语
【词语字数】五字词语
【词语解释】
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赔偿法》修改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详细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4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赔偿程序 第三章刑事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赔偿程序 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
【网络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经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国家赔偿法》分总则、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其他规定、附则6章42条,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赔偿司法赔偿法定赔偿赔偿国家赔偿程序国家赔偿责任补偿性赔偿国家补偿赔偿损失定额赔偿金钱赔偿医疗赔偿赔偿比例三倍赔偿战争赔偿民事赔偿劳动赔偿损害赔偿赔偿范围限额赔偿事故赔偿离职赔偿代位赔偿赔偿金额双倍赔偿精神赔偿行政赔偿保险赔偿双重赔偿交通赔偿精神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国家追偿权镉污染赔偿百万赔偿金经济赔偿金工亡赔偿金惩罚性赔偿损害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赔偿保证书赔偿准备金赔偿等待期工伤事故赔偿赔偿责任限制连带赔偿责任工伤赔偿标准广州工伤赔偿绝对赔偿责任损害赔偿之债限额赔偿方式财产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法国国家队循环赔偿条款校车事故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上海火灾赔偿国家法人法治国家法国皇家有限法偿国际索偿补偿算法无限法偿备偿如法司法追偿法偿货币有偿家教国家保密法德国家庭法中国书法家国家预算法法律与国家国家宪法日赔损赔款赔赠赔垫理赔赔话赔还赔帐赔费描赔家法法家法定补偿金法国国法抽签偿还法成本补偿法补偿测量法偿债基金法比例偿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