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
【词语拼音】xìn xī pī lù zhì dù
【词语繁体】信息披露製度
【词语结构】式词语
【词语字数】六字词语
【词语解释】
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详细解释 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证券市场特性与上市公司特性在证券法律制度上的反映。世界各国证券立法莫不将上市公司的各种信息披露作为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信息披露制度源于英国和美国。 英国的“南海泡沫事件”(South Sea Bubble)导致了1720年“诈欺防止法案”(Bubble Act of 1720)的出台,而后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The Joint Stock Companies Act 1844)中关于“招股说明书”(Prospectus)的规定,首次确立了强制性信息披露原则(The Principle of Compulsory Disclosure)。 但是,当今世界信息披露制度最完善、最成熟的立法在于美国。它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最初源于1911年堪萨斯州的《蓝天法》(Blue Sky Law)。1929年华尔街证券市场的大阵痛,以及阵痛前的非法投机、欺诈与操纵行为,促使了美国联邦政府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颁布。在1933年的《证券法》中美国首次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这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的特征 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体上看,它是以发行人为主线、由多方主体共同参加的制度。从各个主体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和气息的地位看,他们大体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它们所发布的信息往往是有关证券市场大政方针,因而也是较为重要的信息,这类主体包括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它们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既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也是有搓信息披露的法律得以实施的招待机关,因此它们在披露制度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第二类是信息披露的一般主体,即证券发行人,它们依法承担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主要是关
信息披露信息制度公平信息披露披露制信息权信息散度信息控制控制信息信息维度制品信息作息制度信息密度信贷制度信用制度信托制度控制性信息信息控制论平度信息港信息与控制调度信息池个人信息泄露信息制造业信息化露胆披肝会计披露披露腹心信息素抑制剂披霜冒露披露肝胆权益披露独家披露信用信息披霜带露保险披露披肝露胆基金披露露胆披诚制度信度度制露口信信用货币制度信息体信息力发信息信息码信息熵信息链信息集信息群个人信用制度信息库信息战信息港边信息信息流信息宝信息盒信息化信息论信息报自信息信息包信息源短信息信息率信息维专制制度披萨制作通信信息化度僧制度通信信息报电信息通信披肝露胆经信阳信息港披披信号制新度制制度科信用度资信度公信度可信度信度河置信度角度制信任度制度化弧度制立制度调制度药制肺露报好信息智能信息采集信息信息记号